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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的审核
2008-05-01

项目类别及编号 审核

 

项目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长令)、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北京市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办理对象及范围 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

 

办理条件 

 

具备的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3)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4)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5)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6)董事会决议;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经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持区商务局审核同意后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市商务局审批。

 

办理时限  承诺工作日:6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办理结果状态 在本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商务局。

 

办理部门名称 商务局外资外贸科

 

办理地点、邮编 石景山路18号,100043

 

办公时间  每周1-5,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86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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