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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2008-07-03

项目类别及编号 审批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办理对象及范围 在石景山区设立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授委托人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范本)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外资企业章程(参考范本)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并提供翻译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原件(并提供翻译件);

9)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10)审查批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中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范本)和承诺书(范本)、外方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范本),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3)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参考范本)、章程(参考范本)

5)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应当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原件(并提供翻译件);

9)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10)审查批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合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中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范本)和承诺书(范本),外方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范本),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参考范本)、章程(参考范本);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提供翻译件);

7)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9)审查批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办理程序 申请人或单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经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并发放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审批6个工作日,发证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办理结果状态   在本单位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商务局外资外贸管理科

 

办理地点、邮编 石景山路18号,100043

 

办公时间  每周1-5,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8699512

 

网上表格下载   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法律送达委托书;

               合同、章程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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